根据《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丰镇市人民政府机构政策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31号)精神,设立丰镇市民政局,为丰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委托代管的全区、市性社团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负责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丰镇市减灾委员会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管理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划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负责旗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社会福利管理办法;组织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救助,儿童收养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丰镇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三)承办丰镇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丰镇市民政局应内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民政新闻宣传、公文运转、重要文件起草、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民政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起草审核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和监控各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及二级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及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股
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区、市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四)优抚股
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贯彻落实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办法及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奖办法;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配置,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维修、报批和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股
贯彻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办法、措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上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房屋损坏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执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贯彻保障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批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法规;贯彻收养工作法律、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管理;指导全市开展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设;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规划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旗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旗县市区、乡镇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四、人员编制
丰镇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它事项
(一)丰镇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设在市民政局。
(二)丰镇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三)丰镇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民政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丰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丰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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