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1.1.1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和理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1.1.2 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明确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1.1.3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
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1.1.4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持系统;
1.1.5通过预案实施,加强基础工作,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6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依据
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按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依法实施。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0)和其发生过程、性质、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分级标准》和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现状和特点
1.4.1现状: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4类16种。
1.4.2特点:我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属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特殊,境内多草原林地和能源化工等工矿企业,陆路交通发达,中心城区集宁是我国北方连接中外、横系“三北”的重要陆路交通枢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草原森林火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动物疫情及工矿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预防、预测和救援难度较大。
1.4.3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成因及发展趋势的具体情况,各专项应急预案详细阐述。
1.5作用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市直及驻市各部门、单位要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应急预案)、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
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其它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行动方案均为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建立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7.2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的损失;
1.7.3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7.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责任和权限,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
1.7.5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8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8.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的总纲和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8.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种)或者某几类(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见附件10.5)
1.8.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一种或几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见附件10.6)
1.8.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10.4)。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1.8.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1.8.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1.8.7重要的保障方案。(见附件10.7)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为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区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指导下,由政府市长统一领导,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研究、制定并适时修定市总体应急预案,领导预案实施;
●审定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领导、监督各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项,邀请驻军领导参加。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负责应急整体协调工作。
2.1.2旗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2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市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下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由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工作分工本着对口原则,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履行如下职责:
●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审查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指导、监督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
●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
●组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汇总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工作。
●组织、督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演练、培训等工作;
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按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依法实施。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0)和其发生过程、性质、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分级标准》和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现状和特点
1.4.1现状: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4类16种。
1.4.2特点:我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属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特殊,境内多草原林地和能源化工等工矿企业,陆路交通发达,中心城区集宁是我国北方连接中外、横系“三北”的重要陆路交通枢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草原森林火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动物疫情及工矿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预防、预测和救援难度较大。
1.4.3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成因及发展趋势的具体情况,各专项应急预案详细阐述。
1.5作用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市直及驻市各部门、单位要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应急预案)、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
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其它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行动方案均为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建立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7.2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的损失;
1.7.3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7.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责任和权限,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
1.7.5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8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8.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的总纲和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8.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种)或者某几类(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见附件10.5)
1.8.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一种或几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见附件10.6)
1.8.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10.4)。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1.8.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1.8.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1.8.7重要的保障方案。(见附件10.7)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为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区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指导下,由政府市长统一领导,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研究、制定并适时修定市总体应急预案,领导预案实施;
●审定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领导、监督各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项,邀请驻军领导参加。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负责应急整体协调工作。
2.1.2旗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2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市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下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由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工作分工本着对口原则,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履行如下职责:
●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审查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指导、监督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
●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
●组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汇总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工作。
●组织、督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演练、培训等工作;
●组织和协调市、旗县(市、区)两级应急办自身的建设。
市应急办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应急工作要求筹建。
2.2.2旗县(市、区)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设应急办,作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
2.3专项应急机构与职责
2.3.1市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与市政府的关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3.2市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
根据应急需要在全市设立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相关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一把手任副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参与部门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见附件10.2)
2.3.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
●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应急事项;
●指导、检查旗县(市、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2.3.4旗县(市、区)专项应急领导机构 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日常工作机构等,由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2.3.5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称××应急办公室,简称专项应急办),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设立,主任由所在部门一把手兼任(见附件10.2)。
2.4应急组织机构建设
全市建立市、旗县(市、区)两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分级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处理日常事务。
市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信息平台,由市应急办根据职责和组成部门分工,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组织筹建。
2.5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应急任务;负责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应急信息工作。
2.5.2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电力、通信、能源供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铁路、公路、邮电、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2.5.3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治安、交通管制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6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
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7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2.5.9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10市规划局:负责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5.1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1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
2.5.14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15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等应急工作;参与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并做好农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2.5.16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5.17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
2.5.18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工作。
2.5.19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安全应急工作。
2.5.20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应急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21网通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有线通信保障工作。
市应急办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应急工作要求筹建。
2.2.2旗县(市、区)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设应急办,作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
2.3专项应急机构与职责
2.3.1市专项应急领导机构与市政府的关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3.2市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
根据应急需要在全市设立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相关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一把手任副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参与部门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见附件10.2)
2.3.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
●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应急事项;
●指导、检查旗县(市、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2.3.4旗县(市、区)专项应急领导机构 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日常工作机构等,由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2.3.5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称××应急办公室,简称专项应急办),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设立,主任由所在部门一把手兼任(见附件10.2)。
2.4应急组织机构建设
全市建立市、旗县(市、区)两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分级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处理日常事务。
市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信息平台,由市应急办根据职责和组成部门分工,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组织筹建。
2.5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应急任务;负责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应急信息工作。
2.5.2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电力、通信、能源供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铁路、公路、邮电、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2.5.3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治安、交通管制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6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
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7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2.5.9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10市规划局:负责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5.1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1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
2.5.14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15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等应急工作;参与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并做好农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2.5.16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5.17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
2.5.18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工作。
2.5.19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安全应急工作。
2.5.20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应急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5.21网通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有线通信保障工作。
2.5.22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无线通信保障工作。 2.5.23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协助制订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2.5.24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5.25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2.5.26市粮食局:负责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工作和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保障。
2.5.27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外的有关工作。
2.5.28市委统战部(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的有关工作。
2.5.29乌兰察布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2.5.30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2.5.31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工作。
2.5.32市属及驻市新闻单位: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2.5.24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5.25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2.5.26市粮食局:负责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工作和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保障。
2.5.27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外的有关工作。
2.5.28市委统战部(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的有关工作。
2.5.29乌兰察布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2.5.30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2.5.31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工作。
2.5.32市属及驻市新闻单位: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2.5.33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6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见附件10.5、10.6)
2.7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与职责
市应急办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和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各专项应急办内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专项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等工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报送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接受技术咨询。
市气象局气象信息监测中心,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
因气象灾害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8救援队伍体系与职责
组建原则:军民结合,自救与互救结合。
驻军各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事件发生后迅速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14种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比邻地区、单位的救援任务。
急救队,急救队组成成员,组建牵头部门及其行动。(见附件10.3)
急救队组建中应明确其任务和指挥关系。
急救队编成根据需要由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注意,要掌握足够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核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装备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9保障体系与职责
在市属有关部门设立7个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牵头编制。(见附件10.7)
2.9.1通信信息保障组。由市经济委员会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公安局、广播电视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通信公司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2.9.2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2.9.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粮食局、民政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资金物资保障。
2.9.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的
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2.9.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2.9.6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组成,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
2.9.7法纪保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参加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10组织体系框架 (见附件10.1)
3 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应急处置指挥信息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区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
2.6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见附件10.5、10.6)
2.7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与职责
市应急办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和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各专项应急办内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专项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等工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报送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接受技术咨询。
市气象局气象信息监测中心,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
因气象灾害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8救援队伍体系与职责
组建原则:军民结合,自救与互救结合。
驻军各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事件发生后迅速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14种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比邻地区、单位的救援任务。
急救队,急救队组成成员,组建牵头部门及其行动。(见附件10.3)
急救队组建中应明确其任务和指挥关系。
急救队编成根据需要由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注意,要掌握足够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核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装备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9保障体系与职责
在市属有关部门设立7个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牵头编制。(见附件10.7)
2.9.1通信信息保障组。由市经济委员会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公安局、广播电视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通信公司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2.9.2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2.9.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粮食局、民政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资金物资保障。
2.9.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的
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2.9.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参加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2.9.6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组成,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
2.9.7法纪保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参加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10组织体系框架 (见附件10.1)
3 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应急处置指挥信息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区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
3.1救援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救援责任和奖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环节各岗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信息监测
各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建立动态资料库。
3.4专家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业内专家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要选聘若干优秀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预防
各专项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其安全性能,必要时可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较大、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器材,预先组织好应急队伍,以备事故发生时实施抢险抢修。
4 预测、预警
4.1预测
4.1.1政府监测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与专项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预测工作。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公路交通线事故频发段、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矿山、化工厂、火电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收集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事件发生趋势进行预测。
分析结论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可能性很大的,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报告。
市应急办建立与境外、比邻地区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旗县(市、区)应急办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4.1.2社会监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4.2 预警
4.2.1值班
各级应急办、专项应急办、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2.2报警
全市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应急办报警。新的报警电话未确定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10接警后,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级专项应急办设置专门的报警电话和网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4.2.3接警
各应急办负责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4.2.4处警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下级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核实情况,妥善处置。处警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警指令部门反馈处警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各级应急办30分钟内向上一级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
4.2.3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4.2.4预警级别的确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预警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严重预警。
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和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及各级专项应急办核实预警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4.2.5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无线通信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自治区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市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原因;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采取的控制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和涉及的旗县(市、区)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办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4.2.6解除
险情解除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无线通信等渠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4.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信息网络,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搜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和通报,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办与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级专项应急办之间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专项应急办设置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办的通信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和信息的接发。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级别的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未作规定的,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5.1.2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自治区预案启动时,对应的市和旗县(市、区)预案同时启动。
5.1.3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接警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乌兰察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对本市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
●必要时,直接指挥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完成自治区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1.4旗县(市、区)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接警后,立即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本级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
●必要时直接指挥本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5.1.5情况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应急办及旗县(市、区)专项应急办要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向市应急办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办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15分钟内向自治区应急办和相应的自治区专项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规定,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5.1.6特别情况的处置
发生在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人员涉及外盟市(省市)的上报自治区应急办,并与相关盟市(省市)应急机构联系,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跨种类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置。
5.2信息采集和处理
5.2.1整合和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整合全市已建成的专业通信信息网络和公共通信信息网络,保障应急指挥和应急信息传输。市与旗县(市、区)应急办间的信息传输由现有政府信息网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由无线通信保障。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间指挥通信由公用通信信息网络保障。同时,市应急办要尽快建立指挥信息平台,各级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配备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发信息。
5.2.2现场信息的采集
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并与市、旗县(市、区)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5.2.3灾情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旗县(市、区)应急办,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5.2.4信息处理
市、旗县(市、区)应急办汇总各类现场信息,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处置指令,同时上报上级应急办和相应的专项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5.3基本响应程序
5.3.1基本应急
●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基层组织要先行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本级应急办报告。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视情处置。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现场救援人员和物资必须服从其指挥调度。相应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接管指挥权,履行指挥职责。
●现场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
★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
★维护治安秩序;
★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联动
在应急工作中,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应急恢复
在应急工作中,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5.3.2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救援力度,科学组织应急队伍、物资,并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启动或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
5.4指挥与协调
5.4.1应急领导机构与现场指挥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服从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指挥,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5.4.2技术支持
市和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项应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参与应急指挥,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5新闻报道
5.5.1新闻报道的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内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广泛宣传应急行动中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广泛宣传应急行动中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广泛宣传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5.5.2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新闻发布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6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行动终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6.1.2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6.1.3做好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6.1.4做好现场清理工作,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实施清理工作。
6.1.5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毁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6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6.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6.2社会救助
6.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6.2.2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部门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6.2.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6.4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6.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7.1.1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市政府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着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办和相关职能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市、旗县(市、区)应急办的网络连接,并与自治区应急办的网络连接,确保资源共享。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数据库,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预案启动时随时调用。
7.1.2由市经济委员会协调,在整合应急职能部门现有专业通信信息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逐步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与自治区、市、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办之间以移动或卫星通信为枢纽,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的应急指挥通信方式。
7.1.3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筹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7.2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市专项应急办负责调查和储备与本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做到自治区、市、旗县(市、区)共享。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
7.2.2市专项应急办制定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程序和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
7.2.3市专项应急办负责明确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操作维修人员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抢险效率。
7.2.4市专项应急办应与上一级专项应急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不足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装备。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由市交通局建立市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
7.3.2交通管制。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指令市交警支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7.3.3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设施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市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
7.4.2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 7.4.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体系、信息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体系及社会支持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5治安保障
7.5.1警戒。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牵头、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护秩序,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自治区请求援助,由市或自治区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7.5.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7.6物资保障
7.6.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保障基本应急物资等主要生活资料有充足的储备。有关部门要根据储备计划,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各专项应急办要与上一级专项应急办建立联系机制,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能及时得到上级支援。
7.6.2市、旗县(市、区)各专项应急办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物资调拔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
7.6.3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或跨市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7.7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计划,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组建急救队以及培训人员、宣传教育等项资金。
3.1救援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救援责任和奖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环节各岗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信息监测
各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建立动态资料库。
3.4专家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要充分发挥业内专家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要选聘若干优秀专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预防
各专项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其安全性能,必要时可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较大、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器材,预先组织好应急队伍,以备事故发生时实施抢险抢修。
4 预测、预警
4.1预测
4.1.1政府监测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与专项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预测工作。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公路交通线事故频发段、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矿山、化工厂、火电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收集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事件发生趋势进行预测。
分析结论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可能性很大的,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报告。
市应急办建立与境外、比邻地区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旗县(市、区)应急办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4.1.2社会监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4.2 预警
4.2.1值班
各级应急办、专项应急办、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2.2报警
全市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应急办报警。新的报警电话未确定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10接警后,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级专项应急办设置专门的报警电话和网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4.2.3接警
各应急办负责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4.2.4处警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下级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核实情况,妥善处置。处警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警指令部门反馈处警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各级应急办30分钟内向上一级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
4.2.3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4.2.4预警级别的确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预警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严重预警。
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和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及各级专项应急办核实预警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4.2.5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无线通信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自治区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市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原因;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采取的控制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和涉及的旗县(市、区)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办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4.2.6解除
险情解除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无线通信等渠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4.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和旗县(市、区)应急办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信息网络,适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搜集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和通报,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办与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级专项应急办之间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专项应急办设置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办的通信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和信息的接发。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级别的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未作规定的,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确定。
5.1.2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自治区预案启动时,对应的市和旗县(市、区)预案同时启动。
5.1.3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接警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乌兰察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对本市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
●必要时,直接指挥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完成自治区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1.4旗县(市、区)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接警后,立即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急救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本级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援助;
●必要时直接指挥本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5.1.5情况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应急办及旗县(市、区)专项应急办要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向市应急办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办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15分钟内向自治区应急办和相应的自治区专项应急办预报告,1小时内正式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规定,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5.1.6特别情况的处置
发生在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人员涉及外盟市(省市)的上报自治区应急办,并与相关盟市(省市)应急机构联系,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跨种类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置。
5.2信息采集和处理
5.2.1整合和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整合全市已建成的专业通信信息网络和公共通信信息网络,保障应急指挥和应急信息传输。市与旗县(市、区)应急办间的信息传输由现有政府信息网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由无线通信保障。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间指挥通信由公用通信信息网络保障。同时,市应急办要尽快建立指挥信息平台,各级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配备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发信息。
5.2.2现场信息的采集
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并与市、旗县(市、区)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5.2.3灾情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旗县(市、区)应急办,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5.2.4信息处理
市、旗县(市、区)应急办汇总各类现场信息,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处置指令,同时上报上级应急办和相应的专项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5.3基本响应程序
5.3.1基本应急
●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基层组织要先行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本级应急办报告。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视情处置。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现场救援人员和物资必须服从其指挥调度。相应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接管指挥权,履行指挥职责。
●现场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
★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
★维护治安秩序;
★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联动
在应急工作中,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应急恢复
在应急工作中,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5.3.2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救援力度,科学组织应急队伍、物资,并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启动或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
5.4指挥与协调
5.4.1应急领导机构与现场指挥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服从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指挥,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旗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5.4.2技术支持
市和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项应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参与应急指挥,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5新闻报道
5.5.1新闻报道的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内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广泛宣传应急行动中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广泛宣传应急行动中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广泛宣传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5.5.2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新闻发布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6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行动终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6.1.2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6.1.3做好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6.1.4做好现场清理工作,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实施清理工作。
6.1.5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毁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6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6.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6.2社会救助
6.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6.2.2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部门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6.2.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6.4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6.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7.1.1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市政府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着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办和相关职能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市、旗县(市、区)应急办的网络连接,并与自治区应急办的网络连接,确保资源共享。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数据库,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预案启动时随时调用。
7.1.2由市经济委员会协调,在整合应急职能部门现有专业通信信息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逐步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与自治区、市、旗县(市、区)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办之间以移动或卫星通信为枢纽,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的应急指挥通信方式。
7.1.3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筹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7.2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市专项应急办负责调查和储备与本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做到自治区、市、旗县(市、区)共享。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
7.2.2市专项应急办制定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程序和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
7.2.3市专项应急办负责明确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操作维修人员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抢险效率。
7.2.4市专项应急办应与上一级专项应急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不足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装备。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由市交通局建立市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
7.3.2交通管制。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指令市交警支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7.3.3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设施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市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
7.4.2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 7.4.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体系、信息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体系及社会支持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5治安保障
7.5.1警戒。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牵头、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护秩序,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自治区请求援助,由市或自治区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7.5.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7.6物资保障
7.6.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保障基本应急物资等主要生活资料有充足的储备。有关部门要根据储备计划,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各专项应急办要与上一级专项应急办建立联系机制,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能及时得到上级支援。
7.6.2市、旗县(市、区)各专项应急办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物资调拔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
7.6.3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或跨市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7.7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计划,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组建急救队以及培训人员、宣传教育等项资金。
7.8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确定动员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工作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社会动员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实施。
7.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9.1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所处位置、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7.9.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7.9.3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应急指挥机构能够及时迁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7.9.4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时,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坚持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7.10法制保障
7.10.1要加紧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对现行地方文件中不适应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内容,应及时修改。
7.10.2加强执法,预防事故发生。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10.3要严厉打击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乱”制造事端、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民心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应急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应急常识宣传
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业务部门要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8.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市、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应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8.2培训
8.2.1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8.2.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救援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遂行救援任务的水平和能力。
8.3演练
8.3.1专项演练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能力,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检验、评估和修订。新组建的队伍一般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应急救援经验的队伍一般每年演练一次。
8.3.2综合演练
市人民政府不定期进行综合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援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检验评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订。
9 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一个或几个地区甚至全国社会政治经济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9.1.2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共计4类17种。
●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
●事故灾难类: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和动物疫情;
●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 9.2预案管理
9.2.1批准与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大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的保障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确定动员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工作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社会动员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实施。
7.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9.1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所处位置、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7.9.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7.9.3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应急指挥机构能够及时迁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7.9.4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时,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坚持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7.10法制保障
7.10.1要加紧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对现行地方文件中不适应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内容,应及时修改。
7.10.2加强执法,预防事故发生。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10.3要严厉打击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乱”制造事端、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民心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应急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应急常识宣传
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业务部门要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8.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市、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应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8.2培训
8.2.1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8.2.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救援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遂行救援任务的水平和能力。
8.3演练
8.3.1专项演练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能力,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检验、评估和修订。新组建的队伍一般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应急救援经验的队伍一般每年演练一次。
8.3.2综合演练
市人民政府不定期进行综合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援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检验评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订。
9 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一个或几个地区甚至全国社会政治经济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9.1.2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共计4类17种。
●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
●事故灾难类: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和动物疫情;
●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 9.2预案管理
9.2.1批准与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大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的保障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9.2.2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保障方案进行修订。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办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3.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实施办法,由市应急办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9.4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承办。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10.2专项应急机构
10.2.1突发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
10.2.2突发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10.2.3突发城乡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10.2.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10.2.5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10.2.6突发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2.7突发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
10.2.8突发通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
10.2.9突发广播电视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
10.2.10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11突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10.2.12突发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
10.2.13突发金融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14突发粮食供应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10.2.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0.2.16突发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道路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0.2.17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10.3救援队伍
10.3.1急救队、组成成员、组建牵头部门
●突发农牧业自然灾害、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农牧业局;
●突发林业安全急救队。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林业局;
●突发水旱灾害急救队。以水利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水利局;
●突发地质灾害急救队。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突发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故急救队。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突发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急救队。以电力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突发通信安全事故急救队。以通信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经济委员会; ●突发广播电视安全事件急救队。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急救队。以信息网络技术人员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突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急救队。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交通局;
●突发铁路运输安全事故急救队。以铁路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
●突发矿山安全事故急救队。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队。以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卫生局; ●突发地震灾害抢险急救队。以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地震局。
10.3.2专业骨干
急救队编成中,应由组成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系统(单位)在职职工组成若干专业分队。
10.3.3急救队的行动
在预警和预案启动时,根据相关指挥机构的预先命令、行动命令,分别完成收拢、集结、遂行任务、撤离现场等行动。
10.4 各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0.5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6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0.7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方案目录
1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保障方案进行修订。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3.1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办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3.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实施办法,由市应急办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9.4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承办。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10.2专项应急机构
10.2.1突发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
10.2.2突发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10.2.3突发城乡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10.2.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10.2.5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10.2.6突发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2.7突发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
10.2.8突发通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
10.2.9突发广播电视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
10.2.10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11突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10.2.12突发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
10.2.13突发金融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14突发粮食供应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10.2.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0.2.16突发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道路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0.2.17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10.3救援队伍
10.3.1急救队、组成成员、组建牵头部门
●突发农牧业自然灾害、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农牧业局;
●突发林业安全急救队。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林业局;
●突发水旱灾害急救队。以水利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水利局;
●突发地质灾害急救队。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突发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故急救队。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突发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急救队。以电力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突发通信安全事故急救队。以通信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经济委员会; ●突发广播电视安全事件急救队。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急救队。以信息网络技术人员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突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急救队。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交通局;
●突发铁路运输安全事故急救队。以铁路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驻集宁办事处;
●突发矿山安全事故急救队。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队。以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卫生局; ●突发地震灾害抢险急救队。以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组成,牵头组建部门市地震局。
10.3.2专业骨干
急救队编成中,应由组成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系统(单位)在职职工组成若干专业分队。
10.3.3急救队的行动
在预警和预案启动时,根据相关指挥机构的预先命令、行动命令,分别完成收拢、集结、遂行任务、撤离现场等行动。
10.4 各旗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0.5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6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0.7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方案目录
1
0.8规范格式文本□
10.8.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10.8.2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10.8.3通报格式文本□
10.8.4应急扩大格式文本□
10.8.5新闻报道格式文本□
10.9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政府及应急办通讯录,市应急专家委员会通信录,由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通信录,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市应急办备案(缺)。
10.10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10.8.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10.8.2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10.8.3通报格式文本□
10.8.4应急扩大格式文本□
10.8.5新闻报道格式文本□
10.9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政府及应急办通讯录,市应急专家委员会通信录,由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通信录,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市应急办备案(缺)。
10.10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机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株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列,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一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
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
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
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况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
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
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机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株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列,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一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
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
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
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况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
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
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R>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
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
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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