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1-08 09:05     作者: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5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低级别的预案要在高级预案的框架下进行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要与国家、自治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与市级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3、结合本地自然、环境、社会等实际,正确处理与上级业务部门预案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府与政府、部门和行业、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衔接。

(二)审核范围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

(三)审核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2、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等;

3、运行机制包括: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信息发布等;

4、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技术、法制、交通、治安、人员、通信、气象、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社会动员等保障;

    5、附则包括:预案管理等事项。

(四)审核程序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审核程序。预案编制修订后征求旗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经法制办审核、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签批后,召开专家组审核论证会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程序。市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由牵头部门征求预案涉及部门意见,待成熟后报应急办、法制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呈报预案牵头部门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审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编制后,由本部门预案编制领导小组审核,由预案编制部门负责人签发,报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预案报审提交材料

1、应急预案的编制背景材料。

2、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4、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5、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点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市的相关预案规定。

3、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4、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是否履行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

5、主体内容是否完备,指挥关系及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预警、响应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6、是否符合公文质量标准要求。做到框架统一、体系完整,文字表述精炼、准确。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规定。

(七)工作要求

1、提高工作效率。核稿人员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预案初审完毕。

2、严格执行公文审核制度。实行按级审核,按级负责,按级签字,各负其责。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预案涉秘内容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

4、认真进行复核。预案报送前,要认真执行校验制度,对预案的会签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和文字等进行认真校对,预案制定的牵头部门分管领导要负责复核,确保无误后报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分享到:
0

〖文章来源:bet1365网址〗〖责任编辑:政府信息中心〗〖打印〗〖关闭
Copyright(c)2015  主办单位: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丰镇市新区迎宾大街56号
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 

蒙公网安备 15098102000008号

icp备:蒙ICP备1100007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