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补正材料”,一定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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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1 09:25     作者:政府法制办     浏览次数:

【要点总结】

法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由此,可知:

1、补正时间。受理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开端,而提交补正材料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院不能确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受理前且在其规定补正期限内进行补正。

2、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据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补正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二是不予受理。补正后,复议申请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发现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

3、补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补正期限之所以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因在于复议机关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仍然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因此,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此外,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这些期限都不应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收到补正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寄送了补正的证据,原告并未逾期不补正。因此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原告逾期不补正属认定事实有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无论在复议申请时还是复议申请过程中,法律一般都会对提交证据、补正材料等规定期限,超过期限提交的相关材料,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当事人重视这些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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